
外國投資者在菲律賓注冊企業后、開始經營活動前,應到國內稅務局 (BIR)取得稅收證明號(TIN)。
具體程序為:攜帶證券交易委員會頒發的企業登記證明(或在菲律賓 經商證明)和市長許可證(或申請市長許可證的文件),前往對其營業所 在地有管轄權的BIR地區稅務辦公室(RDO),填寫1903號BIR表格,到 RDO指定銀行繳納500比索的年檢費用,向RDO支付15比索的辦證費和15 比索的印花稅,RDO將簽發稅務登記證明(2303號表格)。
Part 1
報稅時間
上一年所得稅(Income Tax)的報稅截止時間是當年的4月15日。
Part 2
報稅管道
可通過地區辦公室授權代理銀行(Authorized Agent Bank, AAB)或 收入征收官(Revenue Collection Officer)等報稅。
Part 3
報稅手續
(1)填寫3份1702號表格;
(2)如果有收入:到注冊地臨近的AAB,提交填好的1702號表格及 收入相關附件;在沒有AAB的地區,提交給收入采集官表格和相關材料;從相關地點取回已蓋章的表格及確認件。
(3)沒有收入返還的情況:向注冊地的地區收入辦公室或稅收填報 中心提交填寫好的1702表格及相關附件;從RDO或稅收填報中心取回蓋 章和確認的表格。
Part 4
報稅資料
申報所得稅時,企業或合伙人需要提交以下數據:
(1) 不需交納預提稅(Withholding Tax)的,提交收入證明,并填 寫BIR表2304(如果滿足減免條件);
(2) 稅收減免的,填報BIR表2307(如果滿足相關條件);
(3) 稅收減免備忘錄(如果滿足相關條件);
(4) 國外稅收減免(如果滿足相關條件);
(5) 如果稅收返還有調整,返還前期返還稅收;
(6) 帳戶信息表格(Account Information Form, AIF)和獨立的注冊 會計師(CPA)和/或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7) 上一年稅收應返還數額(如果滿足相關條件)。
(來源:K哥聊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