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貿、貨代人注意了!2020年1月1日開始,鋰電池空運又出一波新規定,建議涉及鋰電池出運的貨主貨代們相互轉告!
中國是鋰電池最大的生產國和重要的市場,但由于鋰是一種特別容易發生化學反應的金屬,易延伸和燃燒,因此鋰電池屬危險品,包裝和運輸,如處理不當,燃燒爆炸事故時有發生。
8月27日,國航一架A330飛機在北京首都機場過站時,突發大火…疑似因鋰電池貨物爆炸引起貨倉起火,價值17億元的國航飛機毀于一旦!
由鋰電池不規范包裝、運輸導致的事故越來越受重視,國際上各管理機構愈發嚴格,提高操作要求,不斷的修改規定和法規。“確保鋰電池安全運輸的強制行動”被列為敦促全球航空貨運采取的三大重要舉措之一。
近日,我國民航總局對2020年1月1日開始的鋰電池空運需要的UN38.3試驗概要提出規范要求。
2019-2020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規定,2003年6月30日以后生產的鋰電池芯或鋰電池的制造商和隨后的銷售商必須提供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8.3 小節第38.3.5 段規定的試驗概要(以下簡稱UN38.3試驗概要)。這種UN38.3試驗概要必須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提供。
此外,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品規則》第60版對鋰電池運輸也要求:自2020年1月1號開始,鋰電芯或鋰電池制造商及后續的分銷商必須提供其UN38.3測試概要說明。
雖然規定要求2020年1月1日開始執行鋰電池運輸前要將“UN38.3試驗概要”提供給承運人(包括航空公司,船公司等)等相關人員,但根據經驗,部分承運人會提前執行,因而需及早加以關注和了解,建議涉及鋰電池出運的貨主貨代們相互轉告。(來源:運去哪、搜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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