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信用證的作用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凡進口商要求開立信用證必須交納押金或稱保證金,但申請開立本地信用證者是以原信用證作擔保,同時原信用證的通知銀行即是本地信用證的開證銀行,這種作法稱,一家銀行兩份信用證兼有三功能,即通知、開證和付款。
為保證開出本地信用證銀行的權益,一般都采用明文條款維護銀行的權益。如:“凡憑本信用證所簽發的匯票,須待本銀行收到開證申請人提交符合原信用證所規定的單據后,方可付款。”
此條款的實意,是原信用證的通知銀行兼本地信用證的開證銀行而開具本地信用證又無押金而是以原信用證作押。
再者,中間人為嫌取兩份信用證所列金額的差額,故其單據不同,必須由原信用證的出口方提供符合進口商要求的發票和單據,進口商才能付款贖單。
但有一點應說明,按一般信用證的要求,凡提示符合信用證所列條款的單據時,應予以議付或付款。而本地信用證須注明此類條款以示其功能。
開立本地信用證的銀行是承擔一份信用證的風險而收取兩份信用證的銀行費用。